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已於 2026 年進入正式實施階段,進口商須申報 CBAM 納管產品的碳含量並繳納 CBAM 憑證。對出口導向的臺灣而言,歐盟為重要經貿市場,目前 CBAM 主要涵蓋水泥、鋼鐵、鋁、肥料、氫及電力等產品;企業出口產品如屬 CBAM 條例所列 CN Code 適用範圍,亦須配合進行產品碳含量計算、提供已繳納碳費資料及相關查證。
CBAM 制度技術協商 爭取出口企業合理權益
歐盟 CBAM 已於 2026 年 1 月進入正式期,出口歐盟企業非常關注在臺灣已支付之碳費能否獲合理扣抵,以及歐盟公布之產品碳含量預設值是否符合實際製程。我國政府持續與歐盟進行制度對話,以維護臺灣出口企業權益。
在碳定價制度接軌方面,歐盟目前已將台灣碳費制度視為碳定價機制之一,惟實際認列及扣抵方式仍須依歐盟後續執行細則辦理,包括已支付碳費如何分配至產品碳含量等細節,現階段仍在制度建置中。
另可一併注意的是,除歐盟 CBAM 已將臺灣碳費視為碳定價機制之一外,臺灣碳費亦於 2026 年 8 月 27 日正式列入英國 CBAM「合格碳定價機制」 (Qualifying Carbon Pricing Scheme, QCPS)名單。對出口企業而言,已在臺灣繳納的碳費可於 CBAM 計算時予以折抵,此一發展亦可視為臺灣碳費逐步獲國際制度認列的延伸訊號。
另一項企業高度關注的議題,則是產品碳含量預設值能否合理反映實際生產情形。預設值係企業無法取得完整實際數據時之替代方案,若數值與實際製程差距較大,可能增加歐盟進口商碳成本負擔,並影響下單意願。
以台灣不銹鋼產業為例,多數業者採用電弧爐及廢鋼回收等較低碳製程,產品碳含量約為每噸 2 至 3 公噸二氧化碳當量;歐盟 2025 年 12 月公布之部分不銹鋼產品預設值高達 8 公噸以上,接近部分以原生鎳料為主之高排放製程,與國內業者實際製程存在明顯落差。
在向歐盟反映製程差異後,歐盟於 2026 年 7 月 31 日修訂 CBAM 預設值。臺灣相關不鏽鋼產品(CN Code 7219、7220 及 7222)依規定適用「其他國家與地區」通用預設值,修訂後相關數值較 2025 年版本下修約 42% 至 52%,且各項產品數值均低於中國等主要競爭對手。
惟預設值仍屬過渡期間之替代機制,隨 CBAM 制度逐步完備,企業仍應及早建立產品碳足跡盤查及第三方查證能力,逐步以實際排放數據辦理申報,除能更準確反映自身低碳製程優勢,亦可提升供應鏈透明度及長期國際競爭力。
掌握產品碳含量 了解 CBAM 成本計算
對於尚未納管或預計出口歐盟的產品,企業可先掌握 CBAM 適用範圍,並提前進行產品碳含量計算與相關資料準備。主要包括製程及燃料燃燒的「直接排放」,及外購電力的「間接排放」。產品製造過程若使用其他工廠生產的原料或中間產品,其排放量也須納入。企業可選擇採用歐盟公布的預設值,或實際排放數據。如採用實際值,相關數據須有查證報告支持。
採用實際值者初期雖需投入較多資源,但由於預設值會逐年加成提高,且以實際值申報可以真實反映產品排放與低碳製程特性,也有助降低 CBAM 機制下之歐盟進口商應繳 CBAM 憑證,有助我國產品取得議價優勢。
歐盟進口商應繳 CBAM 憑證的計算並非直接以產品碳含量決定,而是扣除歐盟免費排放配額(將逐步降低)及符合規定的第三國碳定價後,即為應繳憑證數量,再依產品進口數量及當期憑證價格計算應繳金額。若計算後應繳憑證數量為零,則無須繳納憑證。
申報實際碳排數據 須瞭解第三方查證要求
企業若希望採用實際產品碳含量數據辦理 CBAM 申報,必須經過第三方查證程序,確認資料正確性與可信度。
截至 2026 年 8 月,歐盟公布 21 家國家認證機構(NAB)可受理歐盟 CBAM 查證機構認證申請,其中 7 家可接受第三國認證機構申請(斯洛伐克、希臘、法國、義大利、荷蘭、波蘭,瑞典),目前已有 4 家已開始接受認證申請(義大利 Accredia、荷蘭 RvA、波蘭 PCA、瑞典 Swedac)。依目前歐盟認證進度預估,歐盟境內查證機構最快可於 2026 年第 4 季取得資格,而第三國(包括臺灣)查證機構則最快可於 2027 年第 1 季取得認證資格。通過認證之查證機構清單,將公布於歐盟網站 CBAM 專區。
企業首次查證時原則上須由查證機構至生產設施實地查廠,後續查證如生產流程無重大變動,且查證機構已充分掌握工廠運作情形,或生產設施及製程較為單純,部分情形得採虛擬查廠,以降低查證行政負擔。
CBAM 規範持續檢討 企業應密切掌握趨勢及早因應
CBAM 雖已上路,但歐盟仍持續調整制度內容,未來納管範圍及排放資料管理要求,仍可能隨制度推動及立法程序持續調整。
目前 CBAM 主要適用於鋼鐵、鋁、水泥等基礎材料,但歐盟認為,若僅管理原材料,部分企業可能透過加工成下游產品後出口,使前端製程所產生的碳排放未能完整納入 CBAM 管理,形成制度缺口,因此,歐盟正研議是否將部分下游產品納入適用範圍。
依歐盟執委會 2025 年 12 月提出的立法草案,規劃 2028 年起 CBAM 適用範圍將擴大至約 180 項鋼鐵及鋁密集型下游產品(如汽車零件、家用電器、建築產品、工業機械等);歐盟理事會於 2026 年 6 月提出不同版本的修正內容,歐洲議會環境委員會(ENVI)亦提出擴大納管品項的建議;歐洲議會針對 CBAM 擴大納管下游產品於 2026 年 9 月 15 日內部共識,依目前議會修正案內容,新增納管品項已逾 457 項,範圍較執委會原案更廣,並由原先較集中於鋼鋁密集型下游工業製品,進一步延伸至更多金屬深加工製品與零件(73、76、83)、機械設備及其零組件(84)、電機與電氣設備(85)、運輸工具與其零組件(86、87)、部分醫療與分析儀器(90),以及金屬家具與預製建築等產品(94)。
就擴大的產品結構觀察,議會修正案新增範圍仍以鋼鐵及鋁作為主要材料投入基礎,但納管層級已較執委會原案更向下游延伸,主要集中於低碳技術與相關設備、下游運輸零組件、大型消費性家電及深度加工金屬等四大領域,部分項目已涵蓋較終端設備與應用產品。
在低碳技術與相關設備方面,已可見熱泵及部分太陽光電相關設備;在下游運輸零組件方面,則進一步延伸至車體、底盤、傳動、懸吊、散熱與拖車等相關產品;在大型消費性家電方面,則納入部分冷凍冷藏設備、洗衣設備及其他具高鋼鋁投入之大型家具;另在金屬深加工製品方面,亦擴及更多緊固件、金屬配件、馬達、結構件與其他加工金屬製品。整體而言,議會版本顯示 CBAM 擴大方向已由基礎材料及其傳統下游製品,進一步朝更多設備類、零組件類及部分終端應用產品延伸;相較之下,2025 年 12 月執委會原案則以鋼鋁密集型下游工業製品為主要擴大核心。
另歐盟議會擬將鋁貨物適用門檻由現行 50 公噸大幅下調至 5 公噸,使汽車、門窗及太陽能板等產品所使用的鋁製零組件亦可能納入 CBAM 管制範圍。目前各方案仍須經歐盟執委會、歐洲議會及歐盟理事會三方協商後始能定案,最終適用範圍及實施內容仍以正式公布之法規為準。
歐盟氣候執委 Wopke Hoekstra 也已公開敦促歐洲議會與成員國(理事會)必須在 2026 年底前達成三方最終協議。並表示如果沒有達成協議,下游延伸納管可能無法按計劃於 2028 年 1 月 1 日生效。
整體而言,CBAM 制度仍將隨歐盟立法程序持續發展,但其核心方向仍是鼓勵企業提升產品碳資訊透明度及推動低碳轉型。建議企業持續關注歐盟制度發展,逐步完善產品碳含量及供應鏈資料管理能力,不僅有助於提升企業因應國際碳管理制度的能力,也能展現企業減碳成果,提升產品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