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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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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
2023.05.17正式生效
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
管制產品
水泥
水泥熟料、其他水硬性水泥等
肥料
硝酸、氨、無水或水溶液、硝酸鉀等
鋼鐵
鑄鐵管、軌道建材、管材、螺絲、螺栓等
鋁
未鍛軋鋁材、鋁線、鋁板、鋁製管配件等
化學品
氫
電力
歐盟執委會於113年9月23日在
CBAM專頁
上發布「
CBAM歐盟進口商自我評估工具
」。該工具可以幫助進口商快速判斷其產品是否屬於CBAM納管範疇,建議相關業者參考運用。
進口商應該履行義務
過渡期
2023年10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每季
向執委會提交CBAM報告書(最遲需於1個月內提交)
產品進口數量
產品碳含量
*以生產過程直接排放+間接排放計算 *計算方式選擇順序與使用期限
進口產品在原產國/地區已經支付的碳價
正式實施
2026年正式實施,2027年進行第1次申報(2026年資料)
每年5月31日前申報、繳納前一年
CBAM憑證
前一年進口產品總量
進口產品碳含量(含查證報告副本)
應繳納CBAM憑證(CBAM certificate)數量
*1張CBAM憑證=1公噸產品碳含量 *每1公噸碳價=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
EU ETS
)前一周平均拍賣價格
CBAM憑證計算方式
罰則
1
已申報但未能繳納足額CBAM憑證者,將依 ETS 指令罰則予以處罰。
2
進口產品符合管制項目卻未進行申報者,將處以3~5倍的罰鍰。
3
上述進口商除繳納罰緩外,亦須補繳足額的CBAM憑證。
4
針對未依規定如實繳納罰緩者,歐盟會員國可依當地國內法條進行懲處,以確保收到罰緩。
主管機關
由歐盟會員國各自指定其主管機關(competent authority)負責執行。
瞭解更多CBAM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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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AM申報規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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