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全國性碳交易機制之總量設定與額度核配諮詢草案

日期:2020.09.01

中國大陸生態與環境部於今(2020)年8月下旬將全國性碳排放交易機制之總量設定與額度核配草案修正版本,分發給主要利害相關者,但未在官方網站發布該文件。本次修正版本(包含本次變更及與前一版本相同內容)顯示重點包含:(1)對象:燃煤與煤氣發電業,並涵蓋至汽電共生系統與自用發電設備;(2)溫室氣體種類:二氧化碳;(3)排放範疇:化石燃料消費直接排放及淨購電量之間接排放;(4)邊界門檻:2013年至2018年任一年排放量達2.6萬噸之企業或經濟組織;(5)核配程序:採預先及追加核配兩階段工作;(6)核配方式:標竿法(因本次附件未公開,故暫無法比較與前次版本差異);(7)履約規定:為鼓勵燃氣機組發展,當免費核配量高於實際排放量時,超量額度可售出,當免費核配量低於實際排放量時,暫不要求購買抵減超額排放量;為降低企業負擔,當免費核配量低於實際排放量時,企業抵減超額量設有責任上限,取免費核配量之20%;(8)與地方試點間的處理:已受地方試點納管且已列入2019年或/及2020年核配範圍之企業,免除履行對應年度之全國性管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