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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AM過渡期申報義務執行規章(草案)重點摘要

日期:2023.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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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背景說明:歐盟執委會於6月13日公告CBAM過渡期申報相關義務之執行規章(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草案,將自本日起至7月11日止徵詢公眾意見,並將經歐盟會員國組成之CBAM委員會同意後,正式公告施行(執委會預計今年夏季採認該執行規章)。


貳、CBAM過渡期申報義務執行規章(草案)內容摘要

一、立法目的與名詞定義(Chapter I)

(一)立法目的(§1):規範CBAM條例(Regulation (EU) 2023/956)第35條所指過渡期申報事宜。

(二)名詞定義(§2)

1.申報人(reporting declarant):進口商、報關代表人(indirect customs representative)。

2.退費(rebate):在碳定價支付之前或之後,以貨幣或其他形式減少碳定價支付責任人應付或已付碳定價之金額。

3.年度平均碳定價(yearly average carbon price):可取得(available)之最近期(latest)碳價格。


二、CBAM申報人權利與義務(Chapter II)

(一)申報義務(§3):進口CBAM條例附件I納管產品之申報人應於CBAM報告(CBAM report)提供下列資訊:

1.產品資訊(§3.1):進口數量與進口貨品號列(CN code)。

2.產品碳含量(embedded emissions) (§3.2)

(1)進口產品來源國。

(2)生產工廠(installation):公司名稱、區位代碼(UN/LOCODE)、地址、經緯度。

(3)生產技術(production routes):含選用技術與相關參數(用以確認直接產品碳含量)。

(4)鋼鐵製品補充資料:特定批次原料來源鋼廠編號(identification number of the specific steel mill)。

(5)產品直接排放(direct emissions of the goods):依本規章附件III所列方法計算之產品生產過程應分配直接排放量。

3.間接排放(§3.3)

(1)電力消費量。

(2)引用係數類型:實際值或預設值。

(3)引用係數值。

(4)產品間接排放:依本規章附件III所列方法計算之產品生產過程應分配間接排放量。

4.申報人得要求產品生產商使用歐盟執委會所提供電子格式(electronic template),提供本規章附件IV規定報告項目。


(二)產品碳含量計算(§4)

1.碳排放計算方法(§4.1):應依附件III第B.2項監測方法規定辦理,選項如下:

(1)依活動數據估算:依據量測所得活動數據與實驗室分析參數(additional parameters,如排放係數),估算排放來源(source streams)排放量。

(2)依連續監測估算:依據連續監測排放煙氣之溫室氣體濃度與煙氣流量,估算溫室氣體排放源(emission sources)排放量。

2.緩衝規定(§4.2、§4.3)

(1)2024年12月31日前,可採下列方法計算產品碳含量(如排放涵蓋範疇與準確度與前項相近):

A.既有監測、報告與驗證(MRV)系統所使用方法。

B.其他排放管制使用方法:含碳定價機制、強制排放監測方案、經查證之排放監測計畫。

(2)2024年7月31日前,如申報人無法取得第3.2條規範完整資訊,可依其他方法計算直接排放量,惟須於CBAM 報告說明所依循方法。


(三)預設值使用(§5):申報人申報複雜產品實際碳含量時,針對占產品總碳含量少於20%之中間產品或子製程,可引用歐盟執委會所公布過渡期預設值(default values for the transitional period)。


(四)進口加工處理(inward processing)之資料蒐集與申報(§6):申報人應依UCC第257條規範,於海關清關後一個季度內,於CBAM 報告提交下列資訊(依附件V規範):

1.使用CBAM條例附件I納管產品數量。

2.前述納管產品碳含量(依§3-5計算)。

3.納管產品原產國。

4.納管產品生產工廠。

5.本規章附件II所列產品進口加工數量。

6.本規章附件II所列產品之產品碳含量(依§3-5計算)。


(五)碳定價資訊申報(§7):申報人應於CBAM 報告提交於原產國支付碳定價資訊:

1.碳定價機制類型。

2.原產國。

3.可能導致碳定價降低之退費(rebate)或其他補償方式。

4.碳定價相關規範文件副本。

5.進口貨品號列(CN code)。

6.碳價格機制涵蓋之產品碳含量數量。

7.受退費(rebate)、其他補償方式或免費核配涵蓋之產品碳含量數量。

8.碳定價金額(將依歐洲中央銀行上一年平均匯率轉換為歐元)


(六)CBAM 報告提交(§8)

1.2023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申報人應在每季結束後一個月內向CBAM過渡期登錄平台(CBAM Transitional Registry)提交CBAM報告。

本規章總說明第3點明確說明:應於2024年1月31日前提交第一次報告(2023年第4季進口納管產品資料),並於2026年1月31日前提交最後一次報告(2025年第4季)。

2.申報人身分屬性註記:進口商、報關代表人。

3.如報關代表人不同意履行本規章申報義務,應告知進口商自行辦理。

4.CBAM報告應依附件I規範格式申報,並含進口商與報關代表人EORI編號(Economic Operators Registration and Identification number)。


(七)CBAM 報告更正(§9)

1.申報人得於報告季度結束後2個月內修改所提交CBAM 報告。並得於第三次CBAM報告提交截止期前,更正前2次CBAM報告。

2.倘CBAM報告內容有誤或不完整,主管機關或歐盟執委會應依申報人要求,允許重新提交CBAM 報告或更正已提交CBAM報告,申報人並應於獲准後1個月內重新提交或更正報告。

3.如申報資訊有任何異動,並可能影響主管機關決策者,申報人應立即通知主管機關。

4.如CBAM 報告涉及待決爭議(pending dispute)者不得修改,應依爭議解決結果進行更正。


三、CBAM申報行政事宜(Chapter III)

(一) CBAM過渡期登錄平台定位(§10)

1.為標準化、安全的電子資料庫,內含過渡期間報告資訊,並具資料取得、案件處理與保密功能。

2.應提供歐盟執委會、會員國主管機關與海關、申報人間資訊提供(communication)、複檢(checks)與交換(exchange)之功能。


(二)執委會CBAM報告複檢(§11):歐盟執委會得複檢CBAM報告,依CBAM過渡期登錄平台資訊,評估申報人申報義務遵行狀況。


(三)執委會CBAM報告評估建議(Indicative assessment by the Commission)(§12)

1.執委會應將未遵守提交CBAM報告義務之申報人提列清單(§12.1)。

2.經複檢CBAM報告有申報不完整(incomplete)或申報不實(incorrect)情形,歐盟執委會應將就該份CBAM報告之評估結果,提供申報人所在會員國主管機關(§12.2)。


(四)申報不完整或申報不實(§13)

1.申報不完整:申報人未能填寫附件I或附件V標記必填欄位。

2.申報不實:

(1)提交數據或資訊不符合第3條至第7條與附件III規範。

(2)產品碳含量與第5條預設值有顯著差異且無正當理由。

(3)提交錯誤數據與資訊。


(五)會員國主管機關CBAM報告評估(§14)

1.申報人設立地之會員國主管機關應依CBAM過渡期登錄平台資訊,就執委會依第12.1條所提供數據、資訊與申報人清單再行檢視評估。

2.2025年12月31日後,主管機關仍得就下列事項要求改善:

(1)CBAM報告申報不完整或申報不實。

(2)未能提交 CBAM 報告。

3.主管機關啟動更正程序時,應告知申報人須補充報告資料項目(依第3條至第8條規範),申報人應使用本規章附件I格式提交補充資訊與數據。

4.如主管機關認定申報人未採取必要措施更正 CBAM 報告,該CBAM報告將視為申報不完整。


(六)保密條款(§15)

1.CBAM申報資料係於保密基礎上提供的,主管機關應負保密義務,未獲提供資訊之個人或機關明確許可,不得揭露相關資訊,惟經本規章規定與其他法規授權者,不在此限。

2.主管機關可將前項保密資訊提供歐盟海關。

3.前述資訊接揭露或交換均應遵守相關資料保護規定。


四、執行規範(Chapter IV)

(一)罰則(§16)

1.申報人如有下列情形者,應予以處罰;

(1)未採取必要步驟履行提交 CBAM 報告義務。

(2)未採取必要措施更正CBAM報告。

2.每噸未申報產品碳含量(unreported embedded emissions,研判可能包含申報不實之產品碳含量差額)罰鍰應在10歐元至50歐元之間,並應依歐洲消費者物價指數提高。前述罰鍰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3.主管機關訂定罰鍰金額時,應考量下列因素:

(1)未申報資訊的範疇;

(2)未申報進口產品數量及其排放量;

(3)申報人提供資訊或更正CBAM報告之準備程度;

(4)申報人意圖(故意或過失);

(5)申報人過去申報情形;

(6)申報人合作程度;

(g)申報人是否主動採取措施,確保類似違法行為不再發生;

4.逾期不報超過6個月者,應加重處罰。


(二)生效(§40):於歐盟公報刊登後次日生效。


五、CBAM過渡期登錄平台相關技術規則(Chapter V)


資料來源:經濟部研究發展委員會與淨零辦公室彙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