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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
當地設廠

碳盤查
法源依據
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和保護臭氧層的法規
施行日期
尚未施行 (預計2025年8月試行)
納管對象
1. 排放量 ≧ 3,000 噸CO2當量溫室氣體的設施
2. 年能耗 ≧ 1,000 TOE (噸油當量)的燃煤電廠和製造業
3. 年耗能 ≧ 1,000 TOE (噸油當量)的道路運輸業
4. 年耗能 ≧ 1,000 TOE (噸油當量)的商場
5. 年處理能力 ≧ 6.5萬噸的固態廢棄物處理業
主管單位
自然資源與環境部 (Ministry of Natural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
施行方式
1.蒐集溫室氣體排放數據:自2023年起,每2年提供一次上一年度的溫室氣體排放數據,並於3/31日前提供給主管機構。
2.申報溫室氣體排放數據:
1)
自2024年起,每兩年對設施進行一次溫室氣體排放檢查,並撰寫年度檢查報告,於次年3/31前提交給當地人民委員會。第一個截止日期為 2025/3/31。
2)
自2025年起,應在上述溫室氣體檢查報告提交年的12/1 前完成該年度的檢查報告,並提交給自然資源與環境部,第一個截止日期為 202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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