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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國與地區

新加坡
當地設廠

碳盤查
碳稅
法源依據
碳定價法 (Carbon Pricing Act)
施行日期
施行中 (自2019年起)
納管對象
每年溫室氣體 (GHG) 的直接排放量 ≧ 2,000噸CO₂之產業
主管單位
新加坡國家環境局 (National Environment Agency)
施行方式
2,000噸 ≦ 溫室氣體 (GHG) 的直接排放量 ≦ 2.5萬噸之設施:
1. 繳交「前一年度的排放報告」,並於每年6/30之前完成申報。
2. 不需繳交碳稅。
溫室氣體 (GHG) 的直接排放量 ≧ 2.5萬噸之設施:
1.
繳交「經第三方驗證後的前一年度排放報告」與「監測計畫」,並於每年6/30之前完成申報。
2.
將針對「排放報告中核實後的排放量」進行碳稅徵收。
參考資料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