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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名稱
Emissions Reporting
施行日期
施行中 (自2008年起)
納管對象
電力、工業、國內航空、交通、建築、廢棄物、林業、農業等。
主管單位
環保署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uthority)
施行方式
1.產業需計算與報告其溫室氣體排放量,每年3/31前繳交上一年度的排放報告。
2.若有特殊排放條件(Unique Emissions Factor, UEF)需於1/31前完成登錄。
參考資料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