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決心團結努力,全球共作共抗氣候變遷:呼籲全球動員大幅加速與提升氣候行動,加強國際合作與執行落實,以達溫控1.5°C目標。
2. 對氣候行動緊迫性、差距與挑戰之因應:除持續既有減量行動與強化NDC之外,決議採取下列行動:
(1) 啟動「全球執行加速器(Global Implementation Accelerator)」自願性倡議:規劃於2026年舉辦高階資訊交流活動,以加速執行與加強國際合作。
(2) 啟動「貝倫1.5°C目標任務(Belém Mission to 1.5)」:加強NDC與國家調適計畫(NAP)企圖心與執行落實。
(3) 強化對開發中國家氣候行動之資金支持:
A.擴大公私部門融資規模於2035年達每年1.3兆美元,並由已開發國家每年提供至少3000億美元公部門資金。
B. 召開高階部長級圓桌會議討論上述資金目標之落實。
C. 設立兩年期氣候融資工作計畫(含:第9.1條已開發國家資金提供)。
3. 單邊貿易措施:
(1) 重申氣候變遷因應措施(含單邊措施)不應成為對締約方任意或無理歧視的手段,或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
(2) 要求舉行相關對話,並於2028年舉行高階活動:對話參與者包括締約方與其他利害關係者(含:國際貿易中心(CCI)、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UNCTAD)、世界貿易組織(WTO)),考量加強貿易相關的國際合作機會、挑戰與障礙。
1. 歐洲國家(如歐盟與英國)與拉丁美洲國家(如哥倫比亞與巴拿馬):力主將逐步淘汰化石燃料路徑圖納入決議文。
2. 海灣國家、俄羅斯與印度等化石燃料產國:極力反對淘汰化石燃料路徑圖納入決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