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2026年起取代原每年1,000億美元目標,協助開發中國家推動減緩與調適行動。
(一) 設定至2035年已開發國家每年至少提供3,000億美元資金之目標:
決定(Decides)由已開發國家帶頭,針對開發中國家氣候行動(包括國家自定貢獻(NDC)、國家調適計畫),設定至2035年每年至少3,000億美元目標。資金來源可包含公共與私人、雙邊與多邊,及其他替代來源,並鼓勵(Encourages)開發中國家為資金提供作出貢獻。
(二) 擴大氣候融資規模於2035年前達到每年至少1.3兆美元:
1.呼籲締約方共同努力,使支持開發中國家氣候行動之所有公共與民間的融資規模,於2035年前提升至每年至少1.3兆美元。
2.啟動「巴庫(COP29主辦地)至貝倫(COP30主辦地) 1.3兆路線圖」(Baku to Belém Roadmap to 1.3T),擴大對開發中國家的氣候融資,以支持其減緩與調適發展路徑,以及實施國家自定貢獻(NDC)與國家調適計畫。
(一) 已開發國家
訴求資金目標設定為含公私部門資金之投資目標,並應擴大提供資金國家範疇,納入高所得與高排放之開發中國家。
(二) 開發中國家
訴求1.3兆美元資金目標,且要求主要由已開發國家公部門資金提供(金額選項介於4,400億~9,000億美元)。其中,小島嶼國家聯盟與低度開發國家要求分別分配至少390億美元與2,200億美元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