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整體進展不足,承諾近十年加速行動 : 整體進展不足以步入巴黎協定目標正軌,但承諾根據現有最佳科學、公平和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與各自能力,依據國情在永續發展和除貧努力下,在關鍵十年加速行動。
二、IPCC AR6建議行動
(一) 兼顧發展與永續政策的減緩:可擴大減緩行動,加速減碳的速度、深度與廣度。
(二) 解決調適與減緩融資需求障礙:需各國政府透過公共資金及對投資者發出明確信號,引導投資人與相關金融機構發揮其作用。
(三) 各部門於近十年使用既有可行、有效和低成本的技術與支援合作,將使溫升控制在1.5°C目標可實現。
(一) 2030年NDC減排不足,迫需解決目標差距 : NDC綜合報告評估各國NDC,將使2030年全球排放比2019年減少2.0%。迫需根據《巴黎協定》溫度目標調整全球排放軌跡以大幅減少排放並解決此一差距。
(二) 1.5°C路徑 : 2030年全球排放需較2019年減43%,2035年減60%,2050年達到淨零排放。
(三) 呼籲締約方考量各自國情、路徑與方法,為下列全球目標進行貢獻 :
1.至2030年全球再生能源提升為目前3倍,全球年均能源效率改善幅度提升為目前2倍。
2.加速逐步減少(accelerating the phase-down)未加裝減碳設備的燃煤發電。
3.全球加速努力朝向淨零排放能源系統,約在本世紀中葉或之前使用零碳和低碳燃料。
4.以公正、有序且公平的方式,推動能源系統逐步脫離化石燃料(Transitioning away from fossil fuels in energy systems),在此關鍵十年加快行動,以根據科學實現2050年淨零排放。
5.加速零排放和低排放技術,包括再生能源、核能、減碳(abatement)與移除技術,特別是在難減部門與低碳氫生產。
6.到2030年,加速並大幅減少全球非二氧化碳排放,特別是甲烷排放。
7.透過一系列路徑加速道路運輸減排,包括發展基礎設施與快速布建零排放與低排放車輛。
8.儘快(as soon as possible)逐步淘汰(phasing out)無法解決能源貧窮或公正轉型的無效率化石燃料補貼。
(四) 過渡燃料角色: 認知過渡燃料可在促進能源轉型同時確保能源安全方面發揮作用。
(五) 執行NDC並利用第6條自願合作機制:強調迫需透過各國NDC加速實施國內減緩措施,並利用第6條提及的自願合作機制。
(六) 強調須保存、保護和恢復自然與生態系統,以實現《巴黎協定》目標: 包括加大努力,到2030年抑制和扭轉毀林及森林劣化,以及將其他陸地和海洋生態系統作為碳匯與儲存庫(sinks and reservoirs)。根據昆明‑蒙特婁全球生物多樣性框架,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並保護生物多樣性,同時確保社會與環境安全。
(七) 轉向永續生活和永續消費及生產模式的重要性: 包括透過推行循環經濟並鼓勵朝此努力。
(八) 要求於2024年底前重新檢視NDC並強化2030年目標
(九) 鼓勵於下1次NDC提出具企圖心的全經濟體(economy-wide)減排目標: 涵蓋所有溫室氣體、部門與類別(categories),並根據最新科學知識,依據不同國情,將全球暖化限制在1.5°C 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