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8.16
依據日本經濟產業省本(113)年8月13日發布之新聞指出,經濟產業省於同日依據「推進脫碳成長型經濟結構圓滑轉型法(GX推進法)」第57條第1項規定,訂定綠色轉型推進機構(GX推進機構)在實施債務保證等金融支援時應遵循之標準。
為實現未來10年逾150兆日圓GX投資目標,GX推進機構於本年5月成立,7月開始營運。依據GX推進法第57條第1項規定,經濟產業大臣應制定該機構在決定金融支援對象及支援內容時應遵循之標準。
支援標準概要
GX推進機構進行金融支援時,支援案件須同時符合下述標準:
與政府政策一致性:須與GX推進戰略及氣候轉型債券框架等政府政策一致之事業活動。
有助GX相關技術落實或推動相關事業:有助日本企業之GX技術落實或推動運用此類技術之事業。
補足民間無法完全承擔之風險:存有民間金融機構等無法完全承擔之風險,須予以補足。
支援對象事業活動永續性及其他綜合判斷:除考量支援對象事業活動永續性,亦綜合考量對GX相關政策貢獻、對民間金融引導效果、對轉型融資及混合融資等新金融工具發展貢獻及創造優質就業機會效果等,判斷是否須金融支援。
確保經營及推動體制:須建立有效、高效且可確實執行支援事業之體制,並獲經營層承諾。
GX推進機構在整體金融支援中應致力達成之事項:
金融支援基本理念:當考量民間是否可承擔風險時,為避免因不進行風險補足而導致GX推進停滯,應本著該承擔之風險即承擔之原則提供金融支援。
確保推動金融支援體制:積極發掘案件、聽取外部專家意見及確保專業人才等。
與政府整體政策連結:與政府整體GX政策保持連結。
培育推動GX人才:積極與民間展開人才交流,提供GX推進知識學習場域等。
與利害關係人合作:與多元利害關係人協作,並與相關部會及其他政府機構保持連繫。
資訊揭露:透過資訊揭露確保營運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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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經濟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