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07.04

歐盟氣候法(EU Climate Law)前於110年7月生效,其揭櫫歐盟實現在2050年淨零,及在2030年前達成溫室氣體排放較1990年減少至少55%之中期目標。依據歐盟氣候法規定,歐盟尚須為2040年設定第2個減碳中期目標,俾確保能在時限內達成氣候中和之終極目標。
歐盟執委會嗣於本(114)年7月2日提出修法提案,在歐盟氣候法中新增在2040年前達成減碳90%之目標。依據執委會同日發布新聞稿及問答集:
(一) 執委會未來將考慮透過設計較具彈性之工具來達成前述2040年目標,包含自2036年起有限度地允許高品質國際碳信用額度之使用(上限為歐盟1990年淨排放量之3%)、在歐盟碳排交易體系(ETS)下允許使用境內永久碳移除等。
(二) 此外,執委會發布支持潔淨科技投資與產業減碳之稅務獎勵誘因建議及改善創新再生能源技術之佈建建議,俾支持歐盟實現潔淨產業政綱(Clean Industrial Deal),重點包含:
1. 稅務獎勵誘因:包含建議歐盟會員國允許企業提列折舊,在購入或租賃符合資格之潔淨科技當年即可扣除相關成本;就產業脫碳計畫或生產潔淨等策略性投資,提供企業稅抵減等。
2. 改善創新再生能源技術之佈建與使用:目前海洋能源、漂浮風電、以車輛為載具之太陽能板、農業太陽能(agrisolar)等創新再生能源科技之潛能尚未完全發揮,為支持前述科技之佈建,歐盟應制定明確法律架構,會員國應設計符合前述科技特性之財政架構,俾彌補佈建前述科技與傳統能源成本之落差。會員國並應鼓勵前述科技之持續研發創新,俾探索其潛能與對環境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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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駐歐盟兼駐比利時代表處經濟組、歐盟執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