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6.08.26

歐盟執委會於2026年8月24日公布CBAM查驗機構(verifier)及會員國認證機構(National Accreditation Bodies, NAB)之查驗與認證指引(guidance)文件,旨在協助利害關係人瞭解CBAM正式實施階段所適用之查驗與認證要求。
該指引內容包括:查驗機構之適用要求,尤其針對欲查驗歐盟境外生產CBAM貨品之設施營運商排放報告之查驗機構。針對查驗機構執行認證與監管之會員國認證機構(NAB)所適用之要求。
執委會亦公布一項程序,說明CBAM查驗機構自本年9月1日起如何取得CBAM註冊系統存取權限,並說明查驗機構、認證機構、執委會及會員國主管機關(NCA)的角色與權責。
該揭指引將協助查驗機構及會員國認證機構瞭解CBAM架構下,適用於查驗與認證的要求;CBAM註冊系統(CBAM Registry)存取手冊將協助已獲認證之查驗機構,取得系統存取權限。
自本年9月1日起,查驗機構必須在取得CBAM認證後兩個月內,於CBAM註冊系統辦理註冊。相關會員國主管機關(National Competent Authority, NCA)在確認查驗機構已獲得認證後,將授予存取權限。自2027年1月起,查驗機構將於CBAM註冊系統出具查驗報告,使歐盟進口商可使用經查驗之實際排放值來完成其CBAM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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